什么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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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
只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者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应当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
一、银行结算凭证特征 回目录
1.必须用于金融结算;
【提示】
①凭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
②凭证可以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者已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2.必须是刑法其他条文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应当包含的;
3.必须是权利性凭证(非记录性凭证)、独立性凭证(非附属性凭证)。
二、银行结算凭证范围 回目录
1.委托收款凭证:是指行为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等款项时,所填写和提供的凭据和证明;
2.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的收款人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
3.银行存单:是指储户向银行交付存款后由银行开具的载有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期、存款时间和到期时间、利率等内容的凭证和证明;
4.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指其他实际拥有金融结算活动的一切银行结算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票据除外)。
【提示】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还包括:
①拨款凭证;
②银行进账单;
③银行借记卡(转账卡、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④贷记凭证;
⑤借记凭证;
⑥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
⑦银行存折;
⑧托收承付凭证等。
三、结算凭证认定依据 回目录
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认定的批复》认为,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为上述结算活动统一制定的书面凭证为结算凭证。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再次明确: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转账结算业务所使用的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此外,银行办理现金缴存或支取业务使用的有关凭证也属银行结算凭证,如现金解款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专用凭证,也是银行和客户凭以记账的依据,它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代表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属于银行结算凭证。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只具有证明或事后检查作用,不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不属于结算凭证。因此,只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应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使用银行结算凭证范围 回目录
1.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非法印刷、复印、复制的银行结算凭证;
2.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是指利用拼接、挖补、涂改、檫消等方法,对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加工,改变其真实的内容,使之适合非法需要的结算凭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凭证属于银行结算凭证范围;
②作废金融凭证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凭证,不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而按诈骗罪论处;
③冒用他人金融凭证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凭证,不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而按诈骗罪论处;
④在空白凭证上偷盖印章并使用该凭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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