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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13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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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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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互勾结,共同诈骗保险金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1.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上便利,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互勾结,共同诈骗保险金,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2.非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互勾结,共同诈骗保险金,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

    3.不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上便利,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互勾结,共同诈骗保险金,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②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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