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0-06 浏览次数:140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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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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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回目录
1.捏造是指凭空想象,无中生有,虚构不存在的事实;
2.散布是指将捏造的事实加以传播;
3.虚伪事实是指贬低、毁坏他人商誉的虚假情况,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和部分虚构的事实;
4.行为人必须同时实施了捏造并散布了虚伪事实才能成立本罪:捏造并散布了虚伪事实是指行为人利用语言、文字、音响、网络或者流动性宣传等手段,虚构歪曲某种不利于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事实,并向外传播,以便第三人知晓的行为。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给商誉主体造成了造成重大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 回目录
1.重大损失仅指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无形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在内;
2.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A.因诋毁行为造成客商退货的损失;
B.因诋毁行为造成商品滞销失效的损失;
C.为正名在电视台、报刊反诋毁行为宣传所花的费用;
D.因诋毁行为导致他人频临破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损失。
3.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诋毁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四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