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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

更新时间:2022-05-01   浏览次数:13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废止】

  第八十三条[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第七十五条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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