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金牌辩护    刑事解读   

金牌辩护: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更新时间:2017-01-08   浏览次数:2460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强制猥亵罪 强制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犯罪主观方面?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何量刑处罚?7.什么是猥亵儿童罪?8.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有哪些区别?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目录

目录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谭荣财等强奸、抢劫、盗窃案

——强迫他人性交、猥亵供其观看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强奸、猥亵妇女的行为,但是其强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其属于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来处理。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同一时间内强迫他人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性交和猥亵行为供其观看的行为,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在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中择一重罚。

·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

【裁判摘要】将被捉奸的妇女赤裸捆绑、拘禁、示众的行为,应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王晓鹏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如何界分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以及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女性又包括未满14周岁女童的,对所犯数罪是否并罚 

【裁判要旨】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的妇女又包括未满14周岁女童的,对所犯数罪应当并罚。

上一篇: 强奸罪   

下一篇: 强制猥亵、侮辱罪

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