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看护人罪
文章摘要:
【虐待被监管人、看护人罪】【刑法第26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管人、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