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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绑架罪的客观行为结构?

更新时间:2016-10-09   浏览次数:13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绑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复合行为,由绑架行为(或者偷盗婴幼儿行为)与勒索财物、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方面组成: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作人质:绑架他人+提出不法要求;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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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复合行为,由绑架行为(或者偷盗婴幼儿行为)与勒索财物、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方面组成:

    1.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勒索财物;

    2.绑架他人作人质:绑架他人+提出不法要求;

    3.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婴幼儿是指不满6周岁的儿童:婴儿(不满1岁)+幼儿(不满6岁)。

    ②绑架罪客观行为勒索财物、提出不法要求指向的对象是被绑架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人。

    ③绑架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劫持了被害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以行为人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者满足到其他不法要求为必要。

    ④行为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后,尚未实行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行为前,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自动放弃而未实行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罪未遂或者中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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