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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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7号)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闽高法[2015]26号(2015年7月14日修订版)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2000 元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 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 1000 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3)敲诈勒索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5 万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 4 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敲诈勒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30 万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 24 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 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 3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每增加 6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4)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但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每增加敲诈勒索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以上,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因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