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转化型(准)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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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先行为(前提)条件 回目录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2.“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要求数额较大,达到犯罪的程度;也不要求必须达到犯罪既遂状态。
【提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不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关键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回目录
1.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外,对他人又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
2.暴力、暴力威胁是当场实施的:“当场”要求其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行为的实施与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紧密相连,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系,即时间是前后连续未间断;地点可以是同一场所或者前一行为场所的延展。
【提示】“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中的现场:
①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还在追捕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②追捕已经中断或者结束,或者犯罪人在作案时未被发现、被追捕,而是在其他时间、地点被发现、被追捕,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应当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回目录
1.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排除被害人反抗,其行为符合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的抢劫罪构成要件,应直接以抢劫罪论处。
四、转化型抢劫罪的定罪条件 回目录
前罪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前罪虽未达到“数额较大”定罪标准,但后罪情节严重的。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五点“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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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罪:
A.前罪达到定罪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罪;
B.前罪未达到定罪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抢劫罪。
②实施其他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可以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转化为抢劫罪。
③前罪的预备行为不构成转换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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