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郝某1、郝某2盗窃案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3770 次 标签: 盗窃罪 计算机 金融机构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共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将自制的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与银行计算机连通后,秘密将银行资金72万元转让其事先开、立的个人账户,从而非法占有资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共同犯罪中可认定共同被告人均系主犯。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不以立功论。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田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高某某窃案 下一篇: 什么是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