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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15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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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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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1.典型的秘密窃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取走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人真的没有发现;

    2.非典型的秘密窃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取走财物时“自以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人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行为(此时不影响认定为盗窃罪);

    3.破坏型盗窃:是指不仅窃取了物,还损坏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4.杀生型盗窃;

    5.电脑型盗窃;

    6.扒窃型盗窃;

    7.其他类型的盗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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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盗窃罪和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犯罪手段,即取财行为具有秘密性:

    A.成立盗窃罪必须行为人“自以为”秘密窃取财物行为;

    B.且这种“自以为”的“秘密性”必须贯穿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全过程。

    ②所谓“秘密”只是针对犯罪行为人的自我主观认识而言,只要行为人“自以为”财物控制人不知道或没发觉其窃取财物即构成“秘密窃取”;至于财物控制人是否事实上已经发现则不影响对“秘密窃取”的认定:

    A.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所有者、保管者发觉;

    B.秘密具有针对性,是相对于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而并非针对所有其他非同伙人员而言;

    C.秘密性必须始终贯穿于行为人整个行为。

    ③只有行为人“自以为”秘密窃取才能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认为”是秘密窃取,而是“公然”窃取公私财物,则不成立盗窃罪

    ④行为人“自以为”财物控制人已经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属于“公然”窃取行为而非“秘密”窃取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而成了抢夺罪或者抢劫罪: 

    A.典型的公然窃取行为:行为人在取走财物时“自以为”财物控制人已经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人真的发现其不法行为;

    B.非典型的公然窃取行为:行为人在取走财物时“自以为”财物控制人已经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人并没有发现其不法行为;

    C.“公然”窃取行为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抢夺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⑤盗窃罪“秘密窃取”手段不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秘密窃取”(即监守自盗,成立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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