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占罪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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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犯罪客观方面
侵占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一、行为人侵占的财物必须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权的,即该财物预先已行为人合法占有:
(一)委托关系:一般是出于对行为人(受托人)的信任,为某种目的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1.委托保管是指所有人自愿将自己财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给保管人,使财物完全脱离自己的控制,但并未放弃自己的所有权。
2.所有人仅仅将财物交到他人手中,但并未转移占有权,财物并未脱离自己的控制:
A.不成立委托保管关系;
B.行为人趁所有人不备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应定盗窃罪/非侵占罪。
(二)租赁关系;
(三)借用关系(区别于转移所有权的借贷关系);
(四)担保关系;
(五)无因管理。
二、非法占为己有:
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向所有人退还财物的义务,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
三、拒不退还:
拒不退还是指应当向所有人退还财物时,经所有人索取拒不退还。
1.如果当保管物的委托人、遗忘物的遗忘者、埋藏物的埋藏者或他们的代理人、继承人向行为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并且举有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其合法所有时,行为人无视证据,公然加以明确拒绝的,即应认定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2.如果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时,虽承认了其主张并答应交还,但在其后又擅自处理了该财物,致使无法实际交还的,也应认定为属于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如果行为人虽有非法侵占的行为,但最终还是退还或交出了其侵占的财物,则不能视为构成本罪;
4.如果行为人在合法所有者明确提出交还主张之前,已经处理了该财物,事后也承认并答应赔偿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四、侵占的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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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侵占行为是指合法持有(前提)、非法占(所)有(非法处分、非法转移所有权)。
②侵占罪以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为成立要件。
③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与犯罪对象的关系不同:
A.盗窃罪是秘密地从所有人控制之下转移到行为的控制之下;
B.侵占罪是变合法持有未非法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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