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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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行为:
1.挪用即非法(未经批准或许可)借用,是指行为人以暂时使用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资金挪为他用;
2.行为人的借用行为虽然经过许可,但许可本身是违法的,仍然属于非法借用即挪用。
二、行为人挪用资金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是指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仅限于自然人(包括本人和其他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单位”使用,不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具有法人资格的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依法不成立挪用资金罪)。
四、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是指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
1.“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中的“他人”,是指本人以外的自然人和国有、非国有单位。
2.经过单位决定的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属于违法的资金拆借行为,不成立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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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无偿挪用资金(使用)的对象是“个人”(即自然人):
A.挪用者本人;
B.其他自然人。
②有偿挪用资金(借贷)的对象是“他人”:
A.其他自然人(不包括本人);
B.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
B.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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