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挪用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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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挪用行为 回目录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不具有违法性的其他非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性活动。
【提示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3个月但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只要具备两种情形之一,即构成挪用资金罪:
①“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从挪用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归还挪用款项,包括案发时尚未归还挪用的款项和案发时已经归还挪用的款项两种情形。
②“营利性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为法律所允许(不包括非法活动)的一切经营活动:
A.为营利活动本身的活动;
B.为营利活动服务的其他活动。
【提示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①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
②数额巨大:10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挪用公款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追诉标准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包括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
【提示1】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违法活动或者犯罪活动,只要达到追诉数额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即构成挪用资金罪。
【提示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①数额较大: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②数额巨大:数额在6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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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般资金罪要件=数额要件(1-3万元以上)+挪用时间要件(超过3个月未还);
②营利性挪用资金罪要件=数额要件(1-3万元以上)(不要求挪用时间要件);
③非法活动挪用资金罪要=追诉要件(5000-2万元以上):
A.不要求具备数额要件和挪用时间要件;
B.但受追诉标准(5000元至2万元以上)限制;
C.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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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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