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对象?3.什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主观方面?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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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对象?
3.什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客观方面?
4.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主体?
5.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主观方面?
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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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客体:
A.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B.国家机关的信誉。
②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从而扰乱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③本罪属于行为犯/选择性罪名。
2.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对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1)公文: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作的并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的用以管理社会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
(2)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
(3)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和专用章等。
A.印形:是指固定了国家机关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
B.印影:是指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公文、证件的复印件不属于公文、证件。
②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空白格式、公用表格、证件外皮、未加盖印章的证件文本,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范围:
A.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空白格式、公用表格、证件外皮、未加盖印章的证件文本,不能以本罪论处;
B.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伪造、变造、买卖加盖于公文、证件能起机关证明作用的私人印章的,应视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以本罪论处。
④伪造他人的电子签名,能起国家机关的证明作用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3.什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客观方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1)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发布、颁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人制造假的公文、证件、印章;
(2)变造:是指对原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挖补、拼接、填充内容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
(3)买卖:是指购买或者出售真实的或者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②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③伪造、买卖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以本罪论处。
④行为人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中以红笔描画印章印影或者用计算机、复印件复制印章印影的,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以本罪论处。
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偷盖国家机关的印章的:
A.不构成伪造、变造印章罪;
B.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论处。
⑥伪造、变造、买卖外国国家机关及国际组织公文、证件、印章的,不宜以本罪论处。
4.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主体?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陈其象律师提示】
单位不能成立本罪。
5.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主观方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陈其象律师提示】
一般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何量刑处罚?
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③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本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未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虽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问题提示】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文件,能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要点提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客体——国家机关公文的信誉,不仅仅是概括的、抽象的国家机关公文的信誉,更主要是具体、特定的国家机关公文的信誉。如果虚构的机构在现实中有着与其名称近似、职能对应的国家机关或者其所属单位系真实的国家机关,使得一般社会公众信以为真,由此对特定的国家机关公文的信誉产生直接影响,则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论处。
【裁判要旨】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文件的,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