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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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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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选择性罪名)。
犯罪客体 回目录
国家对车票、船票、邮票、其他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真的车票、船票、邮票、其他有价票证。
1.车票、船票、邮票、其他有价票证:是指由有关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作、发售、管理的,具有一定票面价额和价值,能够证明持票人享有要求发票人或者受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提供特定服务之权利,或者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书面凭证。
A.车票、船票:是指有关客运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授权、法律程序制作、发售的,旅客通过支付相应对价所购买的,乘坐车辆、传播的票证(车票包括严格意义上车票的坐票,卧铺票、卧铺签字号、订购车票凭证或者其他能够乘车的凭证等)。
B.邮票:是指有关邮政部门、单位制作、发售的,用来粘贴在邮件表面表示邮资已经偿付的凭证(包括各种邮票、邮资凭证)。
2.其他有价票证:是车船票、邮票以外的其他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票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作、发售、管理的,具有一定票面价额和价值,能够证明持票人享有要求发票人或者受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提供特定服务之权利,或者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书面凭证。
犯罪客观表现 回目录
犯罪客观表现为行为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伪造有价票证:伪造是指以特定方法制作在外观上可以以假乱真的,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的有价票证。
1.伪造有价票证行为表现形式:
A.模仿真实有效的有价票证进行制造;
B.没有任何依据地凭主观想象制造;
C.制作单位利用真材实料擅自制作的有价票证也属于伪造有价票证。
2.伪造的有价票证必须达到足以使人误认为其是真实有效的有价票证的程度。
3.变造是指对原有的有价票证利用涂改、挖补、剪拼等手段进行处理,以增加其面额或者其数量。
4.伪造不应当包括变造在内:变造有价票证的,不成立本罪。
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倒卖是指出售自行伪造的有价票证,或者有意买入他人伪造的有价票证然后售出,或者为出售而购买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1.行为人自己伪造的有价票证,然后加以出售的行为;
2.行为人有意买入他人伪造的有价票证然后售出行为;
3.行为人为出售而购买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由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1.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2.“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成立本罪的构成要件。
量刑处罚标准 回目录
1.数额较大的: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5倍罚金。
2.数额巨大的:
A.处2-7年有期徒刑;
B.并处票证价额1-5倍罚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行为人向他人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时谎称告票证是真实有效的,且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②行为人自己伪造有价票证,然后将伪造的有价票证当作真实有效的有价票证进行使用,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③伪造有价票证罪的既遂:只有行为人已经完成伪造有价票证的行为,而且伪造出来的有价票证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有效的有价票证,才构成既遂。
④伪造有价票证罪的未遂:
A.行为人实施完毕伪造票证行为,但伪造的有价票证并没有达到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有效的有价票证的程度;
B.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伪造有价票证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伪造有价票证的行为。
⑤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既遂:
A.行为人完成将自己伪造的有价票证售出的行为;
B.行为了完成了购买他人伪造的有价票证并且售出的行为;
C.行为人完成了为贩卖而购买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摘要】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这里的“其他有价票证”应当是与“车票、船票、邮票”具有同一属性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标准。
·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被控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宣告无罪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有价票证”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铁路乘车证及相关证件应认定为有价票证。无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的犯罪数额和“票据价额”的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
【裁判要旨】伪造、倒卖伪造的可享有消费优惠的资质证明,应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论处。
【裁判摘要】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买大量车票尚未售出的行为,以犯罪既遂处理,但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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