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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体?

更新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15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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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资产评估、验资机构,审计机构,以及法律服务机构服务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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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

    1、资产评估: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真实性、独立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根据一定的程序和计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资产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

    2.验资: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规,在公司成立时依法接受委托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进行审验核实;

    3.验证: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司财物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相应的证明;

    4.会计:是指依法取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委托从事管理和计算财物等会计业务的活动;

    5.审计:是指法定的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对公司财政收支,办理合并、分立、清算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6.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机关等]及其工作人员,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相关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公证书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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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资产评估、验资机构,审计机构,以及法律服务机构服务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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