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
更新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38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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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本罪只能由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的人员和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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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本罪只能由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的人员和单位构成。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1.必须是依据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的工作资格的 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和公证员等才能构成本罪;
2.其他人员不能单独实施本罪。
二、单位犯罪主体:
1.必须依法设立的具有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公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2.其他单位不能单独实施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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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资格;
②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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