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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

更新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7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第1款、第2款)】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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