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22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聚众”一般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聚集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人同时同地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2.聚众犯罪中,纠集者本人、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都应包括在聚众的“众”之内。

    二、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心理的不安,包括暴力性扰乱和非暴力性扰乱:

    1.使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

    2.使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变为动乱性;

    3.使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变为间断性。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

    本罪三个构罪(并列)条件:

    1.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之外的其他严重的与犯罪构成各个要件相联系的环节与情状(不再包括犯罪结果在内);

    2.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不要求致使工作等完全瘫痪,停止下来);

    3.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严重损失包括有形的物质的严重损失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本罪既是情节犯又是结果犯:

    A.情节严重时刑法对本罪所作的情节限制;

    B.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是刑法对构成本罪所作的结果限制。

    ②本罪是聚众型犯罪,一人或者二人闹事引起众人围观起哄不构成本罪。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