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
更新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13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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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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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2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一、转化前提: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1.在聚众斗殴过程中;
2.有聚众斗殴犯罪事实存在。
二、转化内容:
1.主观内容转化:由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向伤害(直接)故意、杀人(直接、间接)故意转化。
2.行为性质转化:由聚众斗殴行为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转化;排除聚众斗殴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形。
3.犯罪客体转化:由公共秩序向人身权利转化。
4.犯罪结果转化:发生了“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仅仅有轻伤结果,不能成立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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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的定罪处罚:
①对首要分子和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②对于没有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其他积极参加者,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理论考虑其主客观因素予以认定,按照聚众斗殴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A.其他积极参加者主观上具有与其他人共同伤害、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行为又与造成的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应该对其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B.其他积极参加者如果不具备上述两个因素的,仍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重伤、死亡结果是谁的行为所致的,只将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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