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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更新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8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原罪名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九)第33条第2款)】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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