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
更新时间:2019-06-06 浏览次数:13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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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刑法第3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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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典案例
——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诉期限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要点】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金某伪证案——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故意夸大犯罪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故意夸大犯罪事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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