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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更新时间:2016-12-27   浏览次数:9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八条[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徐如涵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如何认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行医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同样适用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不应将致人重伤简单等同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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