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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18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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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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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

    1.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

    2.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

    3.不实行并罚。

    二、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

    三、行为人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

    1.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

    2.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3.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

    1.不实行数罪并罚;

    2.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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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本罪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

    ②下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罪名不准确的:

    A.上级法院可以减少选择性罪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动罪名顺序;

    B.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也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增加罪名。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5.11.9 法函〔1995〕140号]:

    A.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B.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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