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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18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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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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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认定 回目录

    一、违法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业务的行为:

    1.无权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的单位,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应当依法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2.有权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过程中,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应当依法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3.有权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过程中,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但不逃避海关监管,不构成走私毒品罪(违法行为)。

    二、贩卖假毒品根据行为人主观犯罪故意分别定诈骗罪、贩卖毒品罪(未遂):

    1.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予以贩卖,构成诈骗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行为人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三、贩卖掺假毒品行为:

    1.行为人以诈骗为目的对毒品掺杂使假,其掺假程度已使含有毒品的混合物中的毒品含量下降到不能吸食、注射,或吸食、注射后已无法达到吸毒目的程度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2.行为人对毒品掺杂使假不影响毒品吸食,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提示】对毒品掺假是指在真毒品中掺入其他物质;不同于对毒品稀释(毒品稀释是使用毒品的正常方式)。

    四、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

    1.为贩毒者介绍买家或者卖家,均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按照其所起的作用以从犯或者帮助犯定罪处罚;

    2.帮助吸毒人员居间介绍卖家,不以犯罪处理(我国没有规定吸毒罪,居间帮助吸毒人员买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

    五、代购毒品的行为:

    1.[南宁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大连会议纪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吸毒者毒品数量认定:

    1.[南宁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2.[大连会议纪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七、盗窃、抢劫毒品的行为:

    1.[南宁会议纪要]“(六)关于盗窃、抢劫毒品犯罪的定性问题”规定: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大连会议纪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八、持有毒品的行为:[南宁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该司法解释已经不适用):

    A.只有为实施犯罪的人居间介绍的才构成犯罪,帮助吸毒者的居间介绍不是犯罪。

    B.居间介绍中,只有帮助贩卖毒品者的行为是犯罪,而单纯的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者不是犯罪。

   ②销赃毒品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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