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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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与未遂 回目录
一、贩卖毒品罪:
1.贩毒分子已购入毒品,但未卖出就被查获的,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2.对盗窃、拾捡、他人赠留、祖传等以非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产生出卖牟利的故意,并着手实施卖毒行为,但尚未卖出就被查获的,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3.达成协议后正在交割时被当场抓获的,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4.不知是假毒品而当做毒品贩卖的,为贩卖毒品罪未遂,等等。
二、运输毒品罪:
1.行为人开始运输毒品,即为运输毒品罪着手;
2.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为运输毒品罪未遂;
3.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
三、制造毒品罪:
1.以实际制造出毒品为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
2.因原料、配剂、技术等原因未制造成功的,是制造毒品罪未遂;
【提示】《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
①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②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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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定,运输毒品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为毒品是否进入运输状态,而非运输毒品是否到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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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1)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转移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何在?
【要点提示】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转移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使毒品发生一定空间的位移,两种行为区别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使毒品发生位移的目的和毒品的进一步流向。如果行为人转移毒品的目的系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的追缴,应认定为转移毒品罪。
【裁判要旨】将毒品现带入约定的了交易地点的,不论交易行为是否完成,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问题提示】认定运输毒品既遂应以什么为标准?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应确立何种标准?
【要点提示】
认定运输毒品既遂,应当以毒品的起运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毒品运输的距离、到达目的地为标准。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起运,即使起运后运输的距离不长、尚未到达目的地,也应当认定运输毒品既遂。
毒品数量是适用死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适用死刑的唯一标准。应当以毒品种类为基础,以毒品数量为基准,以毒品犯罪的其他从重、从轻情节为补充,综合全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裁判要旨】明知是毒品而起运,即使运输的距离不长、尚未到达目的地,也应当认定运输毒品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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