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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认定“其他毒品数量大”、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27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认定“其他毒品数量大”、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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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其他毒品数量大”、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标准 回目录

其他毒品名称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其他毒品数量大  

①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20克以上不满100克  

100克以上  

②大麻油  

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5千克以上  

大麻脂  

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10千克以上  

大麻叶及大麻烟  

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  

150千克以上  

③可卡因  

10克以上不满50克  

50克以上  

④吗啡  

20克以上不满100克  

100克以上  

⑤度冷丁(杜冷丁)  

50克以上不满250克  

250克以上  

针剂  

100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  

2500支以上  

针剂  

50mg/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  

5000支以上  

片剂  

25mg/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万片  

1万片以上  

片剂  

50mg/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千片  

5千片以上  

⑥盐酸二氢埃托啡  

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  

10毫克以上  

(针剂或者片剂)  

(20μg/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  

500支、片以上)  

⑦咖啡因  

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  

200千克以上  

⑧罂粟壳  

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  

200千克以上  

⑨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  

数量较大的  

数量大的  

“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②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③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④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⑤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回目录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  

应当认定为刑法3473款、第348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应当认定为刑法3472款第(一)项、第348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3474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100克以上  

不满20克的 

   

氯胺酮、美沙酮

(氯胺酮又名凯他敏,俗称“K粉”)  

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1千克以上

不满200克的

③三唑仑、安眠酮

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50千克以上

不满10千克的

④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

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00千克以上

不满100千克的

⑤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  

数量较大的  

数量大的  

其他少量毒品的  

【备注】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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