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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

更新时间:2017-07-23   浏览次数:9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条[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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