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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更新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9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九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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