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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更新时间:2017-07-06   浏览次数:1718 次 标签: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文章摘要: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原罪名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九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六、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99条修改为:[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刑法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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