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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更新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2091 次 标签: 民事枉法裁判罪 行政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

文章摘要: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原罪名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一)重大案件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

  (二)特大案件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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