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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更新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10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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