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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更新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1135 次 标签: 战时残害居民罪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

文章摘要: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二)强奸无辜居民的;

  (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二)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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