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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垄断纠纷

更新时间:2021-10-23   浏览次数:57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66、垄断协议纠纷(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168、经营者集中纠纷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1.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注解2】涉及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据与证明特殊问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涉密证据)、第12条(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第13条(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2.如何应对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据与证明的特殊问题

166、垄断协议纠纷

(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1)垄断定价纠纷

(2)掠夺定价纠纷

(3)拒绝交易纠纷

(4)限定交易纠纷

(5)捆绑交易纠纷

(6)差别待遇纠纷

168、经营者集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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