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更新时间:2022-08-21 浏览次数:51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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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15、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16、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17、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18、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419、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4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文章摘要2:
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419、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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