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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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物质形态)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肖像权是人格权;
2.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物质利益;
3.肖像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
4.肖像权的主体是特定自然人。
肖像权基本内容 回目录
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权人有权根据自己合法需要,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有权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权人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船舶、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
3.不作为请求权:当他人、非法制作、非法使用公民肖像时,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都有权要求赔偿其财产利益的损失。
肖像权纠纷 回目录
1.肖像权纠纷,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
2.司法实践中,肖像权纠纷主要包括:
(1)因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而引发的纠纷;
(2)侵犯死者的肖像引发的纠纷;
(3)非法转让取得的他人肖像使用权而引发的纠纷等。
管辖 回目录
肖像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注意肖像权纠纷与其他具体纠纷的协调,如人体肖像在肖像权之外,还涉及个人隐私权,涉及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此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确定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权利的后果】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
(1)赔礼道歉只用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除非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了其人格权利,否则权利人并无法律上依据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基于人格权、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A.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B.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认定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无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典型案例 回目录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裁判摘要】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贴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总第280期)第43-48页】
【裁判摘要】
一、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做出了一致的选择。
二、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三、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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