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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15日发出通知,还是提前15日“通知到达”全体股东?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5687 次 标签: 股东会议通知

文章摘要:

【要旨】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15日“通知达到”全体股东,而非提前15日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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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是提前15日发出通知,还是提前15日“通知到达”全体股东?

解答 回目录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对通知时间是指“通知发出”还是“通知到达”未予明确。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的来看,规定通知期限旨在保护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知时间的要求是为了使股东在出席股东会之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使股东有充裕的时间安排参加会议,也为股东提供充裕的时间就表决事项进行研究,能够对其合理性及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因此,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的现定,应理解为是“通知到达”的时间。

    因此,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15日“通知达到”全体股东,而非提前15日发出通知。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俞小琦等诉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

【来源:《中国最新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怀效锋主编】

【评析】二、对于召开股东会通知时间规定的理解问题

    我国原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该条款明确是“应当于15日以前通知”,但该通知时间是指“通知发出”还是“通知到达”,未予明确。

    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的来看,规定通知期限旨在保护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知时间的要求是为了使股东在出席股东会之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即使股东有充裕的时间安排参加会议,也为股东提供充裕的时间就表决事项进行研究,能够对其合理性及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所以,考虑到会议通知的交邮方式、会议场所与股东住址间的交通状况,以及股东因故可能需要委托他人等诸多因素,如以“通知发出”为通知时间,显然难以保证股东能够及时收到会议通知并进行充分准备,无法保护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则难以实现,因此,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的现定,应理解为是“通知到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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