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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违章建筑能否诉请法院判决拆除?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7872 次 标签: 违章建筑 违法建筑

文章摘要:

【要旨】违章建筑只有构成侵犯相邻权或者违约时,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于不构成侵犯相邻权或者违约的违章建筑,应当依法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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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邻居违章建筑,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邻居拆除违章建筑

解答 回目录

违章建筑又叫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城乡建筑、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都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违章建筑,当事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违章建筑方拆除违章建筑,区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违章建筑影响相邻权,构成侵权的,当事人可以提起相邻权纠纷请求法院判决违章建筑方拆除违章建筑

第二种情形,违章建筑不影响相邻权,不构成侵权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提示 回目录

违章建筑只有构成侵犯相邻权或者违约时,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于不构成侵犯相邻权或者违约的违章建筑,应当依法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回目录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即便存在交叉情形,但是这种交叉在并不影响诉讼效率又不影响判决的统一性的情况下,无须进行附带。此时,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诉讼结果之间互相不构成审判前提或者先决问题,孰先孰后并不影响案件顺利审结时,分别独立进行亦不会造成判决之间的不统一。例如,在涉及相邻权的案件中,原告认为他人的违章建筑影响了自己的采光,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拆除违章建筑;原告也可以以违章建筑影响了自己的采光,向行政机关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给予相对方相应的行政处罚。上述两种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并且两种诉讼结果发生的互相并不冲突。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在认定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处罚的基础上,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违章建筑的事实确认后,直接作出停止侵害、拆除违章建筑的判决。当然,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判决的内容有时候可能出现重叠。例如,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要求行政机关责令违章建筑人拆除违章建筑,在民事诉讼中亦要求法院判决拆除违章建筑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可以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即要求违章建筑人员拆除违章建筑、行政处罚等。如果民事判决已经达到拆除违章建筑的目的,行政判决则不必重复处理已为民事判决所羁束的内容。——梁凤云:《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 31 集),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78-79 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五、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二)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2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2.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引起的审理程序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2年8月1日,[2002]行他字第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川行他字第1号《关于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引起的审理程序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 的规定,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且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是民事诉讼的定案根据或裁判依据时,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因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相邻采光、通风纠纷案

——违反约定擅自添建高出共墙之建筑物并影响相邻通风、采光,构成侵权,应予以拆除

【裁判要旨】《约字》是长乐市永兴羽绒厂两股东约定分厂经营,并就分立后在各自用地上搭盖敝舍高度所作的约定,该《约字》对分立后的两厂(即本案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未经审批,擅自在南向离共墙0.06米处添建了高为5米的单层房屋,违反了《约字》第二条“现有隔墙南、北向所搭盖的敝舍,今后需要拆除改建,要凭原隔墙为标准,也不得加高、滴水”的约定,鉴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厂房的埕地专供晒鸭毛之用,需要充分的阳光日照,因此,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制品厂在共墙南向高于共墙高度部分的建筑物应予拆除。

【裁判意见】不构成侵权或违约的违章建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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