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未接到股东会议通知的股东,因不知道召开股东会导致超过提起股东决议撤销之诉期限,应当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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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到股东会议通知的股东,因不知道召开股东会导致超过提起股东决议撤销之诉期限,应当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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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为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限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超过公司法规定60日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不论任何原因,股东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超过60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未接到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不知道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超过60日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未通知股东,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通知股东。在未通知股东参会的情况下,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其后果并非影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而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和可能,同时也使受侵害股东因不知晓股东会决议的存在而无法及时主张权利救济。公司未通知股东即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的行为,系对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违反,亦系对股东基本权利的严重侵害,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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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无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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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锦麒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
【提示】公司未通知股东即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无效。
【裁判摘要】尽管本案系争临时股东会决议所涉内容并非公司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进行决议之事项,但公司对此既已形成股东会决议,则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也应当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通知股东。在本案中,公司仅在系争股东会决议中就通知事项作了记载,在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且相关股东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记载只能认定为公司的一方陈述,无法证明其已通知了未到会股东。在未通知股东参会的情况下,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该行为与诸如提前通知不足法定期间、表决方式未按章程约定等股东会召集、表决过程中的一般程序瑕疵明显不同。其后果并非影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而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和可能,同时也使受侵害股东因不知晓股东会决议的存在而无法及时主张权利救济。据此,公司未通知股东即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的行为,系对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违反,亦系对股东基本权利的严重侵害,应直接以否定方式而非以是否可撤销来评判。因此,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