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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企业改制侵害职工利益,可否诉请改制无效?

更新时间:2020-09-30   浏览次数:23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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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改制企业违反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机构有权代表企业职工提起确认改制行为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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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改制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企业职工,连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利益,可否据此主张改制无效以及原告的主体资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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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种情形下,应认定企业改制的条件不成立,改制行为无效,应由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请认定改制行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故改制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即进行改制,其改制程序要件存在瑕疵,未达到改制条件,应认定改制行为无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享有批准国有企业转让的权利,故应由其提起确认改制企业无效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四)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改制案件的有关问题”规定:第一,关于企业职工能否诉请改制行为无效的问题。改制的国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企业职工、连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款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企业职工合法利益的,企业职工能否起诉主张改制行为无效,审判实践存在争议。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连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款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利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尽管这一规定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但其是国企转让产权的依据,对国有产权转让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因此,改制企业违反上述规定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机构有权代表企业职工提起确认改制行为无效之诉。但应当明确,如改制行为因无效恢复到原有状态后,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仍应由企业自身和当地政府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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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机构有权代表企业职工提起确认改制行为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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