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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更新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4846 次 标签: 管辖权异议 被告适格 当事人适格 被告主体不适格 虚列被告 被告不适格

文章摘要:

【要旨】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而不应当作出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文章摘要2:

【注解1】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是否应当对当事人是否适格进行审查?——(1)如果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2)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注解2】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1)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等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2)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90号
【注解3】如果不适格被告是唯一管辖连接点则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被告的起诉并再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浙辖终字第105号
【注解4】法院在同一程序中对被告是否适格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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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以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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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

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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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而不应当作出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34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总122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管辖的案件。本案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的情形。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经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4号

【裁判观点】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摘要】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是否应当对当事人是否适格进行审查?——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9号

【裁判观点】

1.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2.在侵权纠纷领域,多个被诉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但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并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权形成的共同诉讼。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仍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对于后一类必要共同诉讼,一旦原告选择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被告共同诉讼,法院仍可以合并审理而无需征得被告的同意。

3.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的被告住所地,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48号

【裁判摘要】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等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是适格的,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本案中,来电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放置于欢派公司经营场所内,能够初步证明欢派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满足了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的要求,故欢派公司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作为本案被告是适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辖10号

【裁判摘要】关于单××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判断。当被告是否适格将直接决定原受理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时,应对该被告是否系适格被告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应当是案涉协议书的签订方,原告因在起诉前在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询到沭阳糖业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故将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单××列为本案被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1996)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告将单××列为本案被告于法有据,单××系本案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民提字第30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苏某公司以于某出具的“说明”作为主要证据,认为于某与富春公司恶意串通,披露苏某公司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因此起诉时将于某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于某在说明中虽称富春公司曾经给其打过电话,但却未提及具体人员,亦未提及具体商业秘密的内容,且其自认的事实对其不利;一审法院虽在前案中对其进行了询问,但于某在本案中却始终未出庭,一审法院亦未再次对其询问,其所述内容可信度存疑。虽然富春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的来源不明、通话人身份不明,其可信度也不高,但鉴于于某出具的“说明”不足以形成优势证据,不能证明于某与富春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于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以于某的住所地来确定本案管辖权错误。富春公司关于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1民辖终391号

【裁判摘要】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或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是适格的,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各当事人均确认并未签订书面的苗木买卖合同,因此并不能径直确定合同买方系余×个人,而合同履行地在“福州万科烟台山公园景观工程”项目工地,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审中确认其从一家央企转包了该项目中的苗木种植,因此可见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有事实上的关联,将其作为本案被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保税区××大楼××层××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再107号

【裁判摘要】根据原审原告鑫丰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起诉时提供的《水泥销售合同》等证据材料,其系作为出卖人诉请买受人中太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而提起诉讼,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太建设集团联德镍合金厂项目部系中太公司设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太公司系本案适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讼争《水泥销售合同》第十一条载明,“合同履行地:宁德市蕉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宁德市蕉城区应确定为讼争《水泥销售合同》的履行地。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及当事人住所地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符合级别管辖标准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中太公司提出其从未与鑫丰公司发生买卖关系,签订讼争《水泥销售合同》的是“中太建设集团联德镍合金厂项目部”,没有证据显示其与鑫丰公司存在任何联系等主张,与再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调查,迳行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27号

【裁判摘要】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90号

【裁判观点】案件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以及一审开庭前都可以依法予以审查。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裁判摘要】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等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是适格的,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浙辖终字第105号

【裁判摘要】如果不适格被告是唯一管辖连接点则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被告的起诉并再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虽然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仅须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受理案件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本案中,讯唯公司和成功公司均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故应对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即成功公司是否系“星空宽频”网站上涉案电视剧下标注的提供商“九州”。本院认为,在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实施人讯唯公司否认涉案电视剧系成功公司提供且明确表示涉案电视剧系其自行上传的情况下,仅以讯唯公司在其网站上将涉案电视剧的提供商标注为“九州”,以及案外电视剧在起诉前标注提供商“九州”起诉后改成“成功公司”的事实,不足以推断“九州”系成功公司。故瑞亚公司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成功公司系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原审法院驳回瑞亚公司对成功公司的起诉,将本案移送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并且,由于作为涉案网站直接经营者的讯唯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丽水市,故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899号

【裁判摘要】法院在同一程序中对被告是否适格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裁定驳回紫玉山庄对搜房公司起诉的同时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宁波雅戈尔、雅戈尔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是搜房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在本案的被告中,只有搜房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因此,只有搜房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或者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一审法院才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根据搜房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在宁波雅戈尔、雅戈尔集团以搜房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搜房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在同一裁定中对被告是否适格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并不违反法律程序。

【解读】一审法院裁定:一、驳回紫玉山庄对搜房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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