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某某等人贪污案 更新时间:2016-12-30 浏览次数:2684 次 标签: 贪污罪 点招费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并侵吞本单位违法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宾某某、郭某某、戴某某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下一篇: 尚某某等贪污案——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