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人民法院能否根据协议上加盖的印章是真实的,直接推定协议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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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根据协议上加盖的印章是真实的,直接推定协议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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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78号《陈呈浴与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年第3期(总第233期)】,该案一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法院均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协议上加盖的印章是真实的,直接认定协议的真实性,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则认为,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真实性,再审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协议内容是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需要经过双方要约与承诺过程;
其次,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
再者,协议内容与印章加盖行为二者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印章真实的协议允许反驳方提供证据予以推翻。
因此,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属于初步证据,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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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属于初步证据,允许被推翻。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真实性情况下,不能依印章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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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78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裁判摘要】
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