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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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原物被他人侵夺或无权占有时,该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和不动产,与返还财产不同,返还原物仅指物的返还,而不包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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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人返还原物而形成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返还原物纠纷应当区分返还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分别确定管辖:
①不动产返还,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②动产返还纠纷则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如因不当得利返还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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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于权利人请求返还的是原物而非替代物,因此原物必须存在,这是适用本案由的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就只能请求赔损失。
②返还原物请求权主体必须是物权人,或者虽然不是物权人,但是法律规定的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人,如破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嘱执行人等。本案由项下的被告应当是无权占有人,即无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之物的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
③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
A.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仅是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
B.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包括物也包括权利,故返还财产的范围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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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