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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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协议。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债务转移合同需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转移有一定无因性;若第三人因与债务人之间有特殊约定或关系而成为债务的承担者,即使后来关系发生改变或债务人不履行相关约定,第三人亦不得借此对抗债权人(在签订债务转移合同时,第三人将相关约定写入合同,作为承担债务的前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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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就该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债务转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与法定的债务转移的区别:
A.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是根据当事人合意,由合同确定的债务转移;
B.法定的债务转移来源于法律规定,例如,连带债务人一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
②若因原债权债务的履行产生的纠纷,则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案由,若因债务转移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则属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八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建伯特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春生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9民终122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财产”。陈某某既是本案伯特利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又是该公司的股东。其在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以伯特利公司名义与林某某签订《债务承受协议书》,将其个人借款债务转移至公司名下,且陈某某在该《债务承受协议书》签订前,已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某、谢某某等人。公司直接对外承担债务而不能获得经营利益,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如该种负担行为如未经股东会同意,该协议书得以履行,将使公司资产大为减损,从而严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林春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知道该上述债务转移行为不合理性,其主观上并非善意,不应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保护的善意相对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债务承受协议书》无效,林某某依据该《债务承受协议书》要求伯特利公司承担债务缺乏事实依据,但其仍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债务人陈某某主张转让给伯特利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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