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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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是指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况承受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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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后,就该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纠纷案件,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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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况转移与公司合并、分立时债权债务以及法定继承时的债权债务一并承受的不同,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而公司的合并、分立和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