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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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自来水,用水人向供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供用水合同具有公用性,面向的用水群体是一般的社会公众;
2.供用水合同具有公益性,供水人并非只是为了从中获取利润,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3.供用水合同具有继续性,为了满足用水人的用水需要,供水人须持续不断的履行合同义务;
供用水合同纠纷 回目录
供用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供用水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司法实践中,供用水合同纠纷主要有水费缴纳纠纷、断供水纠纷等。
管辖 回目录
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供用水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也可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以供水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供用水合同的一般分类:
A.生产性供用水合同,该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约定较为详尽;
B.消费性供用水合同,该类合同中,普通用水人一般不需与供水人进行特殊协商。
②供用水合同中的义务承担:
A.供水人的主要义务:及时、安全、合格供水,停水的通知义务,以及断水的抢修义务;
B.用水人的主要义务:支付水费、保持用水设施安全,以及依约用水等。
③供水合同纠纷与商家向市民提供桶装净化水、饮用水的合同纠纷区别:
A.供水合同纠纷是公共企业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同纠纷;
B.商家向市民提供桶装净化水、饮用水的合同属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