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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4716 次 标签: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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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回目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

承包方式 回目录

    1.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地;

    2.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等承包方式、对象是荒山、荒沟、荒邱、荒滩等荒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回目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司法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项下设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互换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六类第四级案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

    B.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转移给其他人承包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这里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

    B.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经营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

    B.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是指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加入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而签订的合同(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也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他人签订合同)。

    B.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包人将其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加入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是指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而签订的合同。

    B.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包人将其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回目录

    A.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这里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

    B.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区别:

    A.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仅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B.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属于物权纠纷。

    ②农村土地虽是不动产,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不同,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是,这并不否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旧适用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是区分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签订的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其自身仍旧存在着围绕合同效力、违约等产生的各种纠纷。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并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同,在其项下列出了常见的六种合同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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