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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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回目录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性,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商标合同 回目录
商标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商标的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和商标代理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商标合同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2.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是经过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商标合同纠纷 回目录
商标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商标的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和商标代理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所发生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商标合同纠纷项下设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三类第四级案由。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回目录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一定的条件,通过必要的形式将其拥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而订立的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回目录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和普通使用许可合同)。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回目录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代理人就关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商标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及的商标权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司法解释关于商标案件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商标合同纠纷与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的区别:
A.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性,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
B.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企业名称(商号)的转让、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商号是用来区别经营者的。
②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注册商标权人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享有专有权,当事人之间以上述商标作为标的物签订的相关合同一般都属于商标合同。商标代理机构作为法律中介服务部门,可以根据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行使代理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及其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三十一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